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企业宣传片
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4-12-14
 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同时生活本身的不安全因素却也在无形中增多。尤其是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微生物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致使大面积爆发的非典(SARS)、甲型H1N1流感病毒,以及几乎每年都要爆发一段时间的禽流感无不使老百姓谈病毒“色变”,不少市民都被迫成了“抗病毒的业余专家”,消毒水、口罩也几乎成为每个家庭的必备生活品。然而,即使在这样全民抗病毒的形势下,依然阻挡不住不安全病毒的裂变与繁殖速度。时下正值严冬,正是感冒频发的季节,也为各类病菌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不仅人们的健康受到威胁。在这样的形式下,从材料、配方、工艺、标准、加工、性能等方面均融入高科技元素的抗菌材料及其延伸出的纺织品,因其无毒无害对病毒及细菌的有效阻隔及杀除、抑制作用,成为老百姓关注的新热点,其部分种类产品市场上出现走俏,出现供销两旺的可喜局面。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环境污染日益加重,尤其是在毒奶粉、核辐射、农药蔬菜、激素猪肉事件相继曝光的情况下,消费者对自身健康的关注意识逐渐加强。整体来看,人们过去对自身健康问题的关注大多体现在吃的方面,相对而言“穿出健康”的意识比较薄弱。然而近年来这一关注度正悄然发生着改变,目前市场上供应的琳琅满目的抗菌防臭袜、抗菌内衣及其他种类抗菌产品即是有力的佐证。 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一趋势,记者近日走访了烟台市芝罘区大润发购物超市。在专门出售抗菌防臭袜的柜台,售货员李女士告诉记者:“抗菌针织品已经成为目前功能性针织品中最受消费者欢迎的大类品种之一。我们这里现在这种抗菌防臭袜卖的很好,已经第三次临时向厂家申请增加供货了。现在天冷,这种抗菌防臭袜既能保暖又能抗菌,一举多得,目前已经成为新的消费时尚。”李女士拿起产品展示区一款产品递给记者。记者发现这款名称为“纳米红线保健袜(厚款)”,其主要成分标识为“纳米远红外线纤维”,具有改善足部血液循环,中和汗液产生的酸性物质,抑菌除臭、消炎止痒、消除足底疼痛及麻木、对脚汗、脚气、脚臭、脚干、脚裂、冻疮、由脚寒引起的小腿抽筋等有促进康复的作用。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面对消费者对安全的关注从“吃”过渡到“穿”的这种转变,纺织厂家、商家纷纷打出“抗菌”的招牌加紧生产抗菌类纺织品,通过差异化营销,给消费者提供最强有力的安全心理保障。在专业领域,如医疗单位用抗菌织物制成手术服、医用缝合线、绷带、纱布、口罩、拖鞋、护士服、病员服,其他行业使用的帐篷、地毯、广告布、遮阳布、过滤布、各类军用布、绳带、布袋等,都具有非常良好的实践效果。食品制药行业的食品覆盖布、工作服等都已经开始使用抗菌织物。 在烟台市传统商品批发市场,记者看到纺织品摊位分类详细,摊档繁多。目前在销售的琳琅满目的带有抗菌功能的纺织品在结构、质料、使用方式上千差万别。记者粗略的分了一下类,发现在形式上有针织内衣、内裤、运动衣、加厚版的T恤衫、袜子、帽子、文胸、腹带、泳装、床单、被罩、毛巾、手套、坐垫、抹布、布玩具等种类。在材质上涵盖了棉、毛等天然纤维以及粘纤、涤纶、锦纶等化学纤维。可以说,抗菌类纺织品如今已经切实的走进了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并得到大家的认可。
发布时间:2014-12-1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卫生健康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近年来频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如SARS、禽流感、H7N9等,消费者对具有抗菌作用的功能材料需求迅速提高,开发具有良好抗菌、防霉、防螨等性能的新技术、新材料与新产品成为当前产业发展的热点之一。 作为一个产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抗菌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年产值达600亿~800亿元的新兴行业。这是记者从9月12日-15日在山东泰安召开的“第九届中国抗菌产业发展大会”获悉。 该会议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抗菌产业分会主办,向业界展示了一些最新的抗菌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成果。譬如,针对功能纤维与纺织品的抗菌长效性问题,东华大学研究发现,在后加工及使用过程中,载银磷酸锆粉体的抗菌性能受到的影响不大,抗菌效果具有长效性。而在天然抗菌材料的产业化发展方面,此次大会的协办单位——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则成功突破了纯壳聚糖纤维的产业化难关,已建成年产2000顿纯壳聚糖纤维生产线,其生产的纯壳聚糖纤维已经在纺织、医疗、航天、军工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则攻克了抗菌剂在PP等材料中的分散等问题,wt99%的抗菌率,在齐鲁石化完成了QPK10抗菌PP的生产,其产品达到wt99%的抗菌率,可以应用于洗衣机的波轮、外桶等。 尽管抗菌技术和材料已经在家电、纺织、建材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但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差距,亟需拓展在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应用。如国产医卫用纺织品还主要集中在普通的医用防护和保健卫生用品方面,在外科用植入性和体外过滤用纺织品方面国产化率极低,年进口量超过60亿美元;医用敷料仍以传统棉质敷料为主,高端新型敷料生产潜力巨大。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为了推动我国抗菌产业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当加强抗菌理念推广和抗菌知识普及,并加强产学研合作。与此同时,应当加强政府宏观指导,一方面可以将抗菌产品纳入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指导目录,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政策和社会氛围;另一方面,还应当强化抗菌标准化体系建设及抗菌产品质量控制,以进一步规范抗菌产业市场发展。
发布时间:2014-12-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1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27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 第四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 第五条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第六条消毒产品的配方应当与实际生产的一致,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消毒产品原材料的级别、纯度和消毒器械主要元器件等原材料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消毒产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消毒器械的结构图应当与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一致,并标明主要元器件名称、技术参数和数量。 第九条消毒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应当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检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一条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依据消毒产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规范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含结论),对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没有明确检验方法,可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 (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消毒器械应当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不具备杀菌因子测定条件的应当进行模拟现场试验;生物指示物应当进行含菌量测定,化学指示物应当进行颜色变化情况测定,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 (二)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的,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pH值、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或抑制)试验和稳定性试验;使用原送检样品的只需做稳定性试验;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理化、微生物杀灭(或抑制)和毒理试验。 第十三条国产产品企业标准和进口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标准应当包括原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级别、纯度)、技术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学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消毒器械标准应当包括名称与型号、原材料、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包括杀菌因子强度、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 (二)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要求,并不低于相应产品卫生标准; (三)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四)国产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两部分(格式见附件3)。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责任单位出具备案凭证(备案凭证见附件5),并对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加盖骑缝章。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同时到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前,生产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在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只作关键项目。其中,消毒(灭菌)剂检验项目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项目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检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 第十五条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二)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六)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七)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 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2-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二、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予以通告。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中心于2013年8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技术审查结论移交给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由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三、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未完成技术审查程序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终止行政许可程序,由卫生监督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84088626、010-84088628。  特此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7月23日
共有 9 条记录 上一页 2/2 下一页
Copyright © 2014 江苏神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双赢网络
江苏神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集抗菌消毒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研发团队,以不断开发高效生态环保的抗菌消毒产品为己任,打造行内一流企业。公司2014年4月创建于南通市高新区。身处南通纺织之乡、建筑之乡的产业集群,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生活环境中,各种细菌和真菌无处不在,这些微生物在适合的条件下会大量繁殖,从而影响纺织品的品质,同样也会影响人类的身体健康,传播疾病,降低人类的生活品质。抗菌处理的纺织品在国内的消费量,每年可达数百亿元,国外需求也不亚于此,这些产品均离不开安全长效的抗菌消毒剂。巨大的社会和市场需求,将使织物长效抗菌消毒剂的研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为提高生活质量,我公司确定抗菌消毒制品是以“不影响人体微生态平衡”的安全原则为研发的主导方向,力求产品安全、有效、生态、环保、经济和能够满足各行各业使用。 我公司经系统研究,采用全新的技术工艺,成功合成一系列各有针对领域的抗菌消毒剂,其中高分子季铵盐聚合物,为织物长效抗菌消毒剂,具有即效,广谱,长效,稳定的抗菌效果,是我国处于世界前沿的高科技产品。生产过程无影响环境的废弃物排放。抗菌消毒剂对制品以外的微生物环境不产生任何影响,生态效应与安全性能良好,对人体无毒,无刺激及其他毒副作用。该产品能够广泛运用于织物、日化产品、纸张及木料、涂料等建筑材料和医用材料等。光涤织物长效抗菌消毒剂生产技术与生产工艺先进,产品的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